一、外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
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、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、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,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,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,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。外国投资者也可依照有关法规对中国的A股上市公司进行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,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。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,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,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。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%以上的企业法人。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,适用国家法律、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。
二、外资股份公司申请条件
1、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,除应符合《公司法》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,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。
2、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,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,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,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,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;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,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。 3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,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,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%。
三、外资股份公司注册申请材料
商务委员会审批所需材料:
1、发起设立事项
(1)地方商务部门请示
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(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
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、章程
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(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)或身份证明,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(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)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(领)馆认证;资信证明文件
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
注册地址使用证明;
如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上,应提交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
土地管理部门、环保部门意见
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
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
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(电话、传真、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)。
2、募集设立事项
(1)地方商务部门请示
投资方签署的申请书(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
投资方签署的发起人协议、章程、招股说明书
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(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)或身份证明,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(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)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(领)馆认证;资信证明文件
中国发起人应提供其近3年经合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,外国发起人应提供经其居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
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
注册地址使用证明;
如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上,应提交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批复
土地管理部门、环保部门意见
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
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
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(电话、传真、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)。
3、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B股的方式申请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,需要提交材料:
地方商务部门请示
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
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
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
股份有限公司重订章程
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(B股)的文件
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